投诉须知

     一、对消费者的投诉首先要审查投诉方与被投诉方的主体资格及投诉内容。依据《消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告知投诉方下列投诉不予受理:
    (一) 不是为生活消费需求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
    (二) 没有明确的诉求或者没有真实正准确的被投诉方的;
    (三) 经营者之间因购销活动产生纠纷的;
    (四) 因投资、经营、技术转让再生产等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引发争议的;
    (五) 公民个人之间私下交易或通过非法渠道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
    (六) 消费者对投诉商品或者服务的瑕疵在购买或者接受之前已经知道的;
    (七) 消费者不能提供必要证据的;
    (八) 消费者未按产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产品损坏 或人身、财产损害的;
    (九) 争议双方曾在消费者协会的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 并且无新情况、新理由、新证据;
    (十) 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
    (十一) 法律、法规或政策明确规定应由指定的部门处理;
    (十二) 消费者知道或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六个月的;
    (十三) 因为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害的;
    (十四) 其它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消费者协会一般应在收到消费者投诉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之内告知消费者处理意见;特殊情况,在二十个工作日内通知消费者并征得同意可延长至三个月。

     三、对于其他单位转来的消费者投诉,凡投诉人没有要求向消费者协会投诉的,可不受理,不答复投诉人。以匿名信方式进行投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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